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兴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孙婷与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婷,陈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73号原告孙婷,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陈文,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婷与被告陈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文已实际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文负担(已当庭向原告孙婷给付)。代理审判员  高靖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