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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肖某某(曾用名肖某),女,200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桃江县马迹塘镇三里村。法定代理人詹某某,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马迹塘镇三里村,系肖某某之母。被告肖某某,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马迹塘镇三里村,系肖某某之父。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肖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肖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 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