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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吴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吴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少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蒋某甲,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蒋某乙,男,汉族,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林曦,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吴某乙,男,汉族,住址同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与被告吴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对被告吴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蒋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蒋某乙负担。审判员 吴 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