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蔺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蔺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雷某某,女,生于1978年3月9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7日,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古蔺民初字第3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将张某某所有的川E213**货车变更登记为雷某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昊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