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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商)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峥与王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峥,王恩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商)初字第00079号原告李峥,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正豪,北京市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恩龙,男,1962年6月5日出生。原告李峥与被告王恩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素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峥的委托代理人许正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恩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李峥诉称:2013年3月12日,被告王恩龙因手头缺钱向原告李峥借款58000元,言明于2013年6月12日之前还清,但过期后被告王恩龙未还,后向原告李峥偿还了部分借款,后经原告李峥多次索要借款,被告王恩龙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拖延至今,故原告李峥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王恩龙偿还原告李峥借款38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王恩龙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李峥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王恩龙偿还原告李峥借款35000元;2、由被告王恩龙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恩龙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2日,被告王恩龙向原告李峥出具欠条一张,记载:“今收到向李峥所借人民币五万八千元整(小写:58000元),于2013年6月12日之前还清。欠款人:王恩龙。日期:13年3月12日。”被告王恩龙在欠款人处按手印。经询问,原告李峥表示被告王恩龙于2014年偿还借款23000元,剩余35000元尚未偿还。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王恩龙向原告李峥借款58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王恩龙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被告王恩龙偿还借款23000元,剩余35000元借款尚未偿还,现原告李峥要求被告王恩龙偿还剩余借款3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王恩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恩龙偿还原告李峥借款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由被告王恩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素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