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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刘东旗与文雁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旗,文雁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旗,男,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株洲县人,自由职业,住株洲县。被执行人文雁群,女,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教师,住株洲县渌口镇。申请执行人刘东旗与被执行人文雁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文雁群与申请人刘红旗达成执行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株县法民一初字第17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晓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旭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