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892号原告张××,天津市敬一堂药店职员。被告王××,天津一汽丰田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