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6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892号原告张××,天津市敬一堂药店职员。被告王××,天津一汽丰田有限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妍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