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窑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臧其宇与被告吕苏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其宇,吕苏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窑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臧其宇。委托代理人谭运迎。被告吕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其宇与被告吕苏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其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欣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