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胡鹤炯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胡鹤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843号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邵非。委托代理人阮志敏,男。委托代理人邹晶晶,女。被告胡鹤炯,男,198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鹤炯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