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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刑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苏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2015)00005号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府刑初字第00005号被告人苏某某,男。2014年08月29日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4)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永强、赵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农历四月份,被告人苏某某在陕西省府谷县庙沟门镇刘家梁村新庄沟里非法种植罂粟苗500余株,于2014年07月07日被公安部无人机航拍发现,经府谷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罂粟苗共550株,后被公安人员铲除并扣押。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铲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苏某某的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拘役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四月份,被告人苏某某明知是毒品罂粟的情况下,在陕西省府谷县庙沟门镇刘家梁村新庄沟里非法种植罂粟苗,于2014年07月07日被公安部无人机航拍发现,经府谷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后清点共550株,后被公安人员铲除并扣押。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苏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一份,证明被告人基本信息与法庭查明一致,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2、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后在公安人员陪同下,被告人苏某某对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地点进行了指认。3、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案发后公安人员对被告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现场进行勘查发现,毒品原植物植株刚出土,尚未开花收割,经清点共计550株。4、铲除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各一份证明,府谷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4年07月07日将查获的罂粟原株铲除,并依法扣押了该植株。5、被告人供述与查明内容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原植物罂粟而非法种植550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鉴于被告人苏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少,且在未收获前即被查获,在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稍重,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28日起至2015年02月1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永贤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人民陪审员  淡晨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