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朱庆生与黄洋、周晓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庆生,黄洋,周晓丰,黄亚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诉保字第00013号申请人朱庆生。被申请人黄洋。被申请人周晓丰。被申请人黄亚龙。申请人朱庆生与被申请人黄洋、周晓丰、黄亚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朱庆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洋、周晓丰的工资,对被申请人黄亚龙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为人民币24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洋、周晓丰的工资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黄亚龙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限额为人民币2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茅小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延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