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沈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民初字第38号原告:沈某。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对被告余某的起诉。审判员 朱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叶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