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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河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柴某某。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2015年1月19日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