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宗清与朱圣清、陈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宗清,朱圣清,陈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72号原告:赵宗清。被告:朱圣清。被告:陈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宗清与被告朱圣清、陈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宗清未在通知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宗清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方 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