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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和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1-05-06

案件名称

陈洪君与堵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洪君;堵小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和民初字第484号原告陈洪君。委托代理人吴洪明、万菁(受陈洪君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菱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堵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君与被告堵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洪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公告费262.6元,由陈洪君负担。审 判 长  储哲君人民陪审员  张尧君人民陪审员  吴益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柳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