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曾庆淮与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淮,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石法民一初字第1110号原告曾庆淮,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纺织路**号*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021964********。委托代理人邹再新,湖南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473号。法定代表人柳春林,职务不详。原告曾庆淮与被告株洲鸿瑞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庆淮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淮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曾庆淮负担(本院决定免收)。(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治国代理审判员 石 婷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宾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