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相执字第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五棵树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盛龙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五棵树电子有限公司,苏州盛龙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相执字第083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五棵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兴吴路90号。法定代表人毛龙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盛龙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泾村。法定代表人熊光勇,总经理。苏州市五棵树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盛龙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相商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盛龙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权利人苏州市五棵树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80567.2元。本院依法受理了苏州市五棵树电子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4年5月20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履行,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但账户无款。2014年8月8日被执行人到庭反映:企业目前已基本停业,并承诺分期履行,申请人对此表示同意,但未能兑现。后承办人至被执行人苏州盛龙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盛龙包装厂调查,据盛龙包装厂门卫反映:苏州盛龙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两年前在其厂内租了一间规模不大的办公室,目前已经搬走了,具体地址不详。2014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已被冻结的银行存款3775.91元并已交付申请人。本院又经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均未查获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未执结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亦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表示认同,同意人民法院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之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并应同时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在本院告知申请人的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商初字第1565号民事判决书未执结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路宽成执行员 吴 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