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梅商初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常熟市和弘服饰有限公司与安徽依仁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和弘服饰有限公司,安徽依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梅商初字第00311号原告常熟市和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塘桥村清水北路8号3幢。法定代表人霍稀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顾健,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依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蒋建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夫永,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和弘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依仁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和弘服饰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和弘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依仁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91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861元,由原告常熟市和弘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文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