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吕登祥与谢芹、张华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登祥,谢芹,张华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0053号原告吕登祥。委托代理人陶华军,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芹,身份不详。被告张华修。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登祥诉被告谢芹、张华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登祥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芹、张华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登祥撤回对被告谢芹、张华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吕登祥负担。审判员 张爱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园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