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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民字第4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秋姣与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徐翦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秋姣;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徐翦;徐洪权;丁美琴;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4415号申请执行人王秋姣。被执行人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洪权。被执行人徐翦。被执行人徐洪权。被执行人丁美琴。被执行人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徐翦。原告王秋姣与被告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徐翦、徐洪权、丁美琴、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金华市中创驾驶员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徐翦、徐洪权、丁美琴、金华市中欣联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秋姣未实现债权200万元及利息,及律师代理费2万元。现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正由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统一处置中,一时无法变现,待参与分配,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441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胡航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陶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