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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丽敏、陆国富与陆国富、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敏,陆国富,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97号原告:张丽敏。被告:陆国富。被告:骆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敏诉被告陆国富、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丽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