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丽敏、陆国富与陆国富、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敏,陆国富,骆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商初字第97号原告:张丽敏。被告:陆国富。被告:骆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敏诉被告陆国富、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敏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免交和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丽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锋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