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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许家豪与黄山市徽州区黄山新晨医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家豪,邹银国,黄山市徽州区黄山新晨医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35号原告许家豪,男,1990年8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邹银国,男,1961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黄山市徽州区黄山新晨医院,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负责人张文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晓青。原告许家豪诉被告邹银国、黄山市徽州区黄山新晨医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7,0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邹银国、黄山市徽州区黄山新晨医院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家豪撤回对被告邹银国、黄山市徽州区黄山新晨医院的起诉。审判员  朱筱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一)驳回起诉;(二)保全和先于执行;(一)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三)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四)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五)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六)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七)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