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海法民一催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莞市源亿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源亿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海法民一催字第22号申请人:东莞市源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初坑大地工业区I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吴小丽。申请人东莞市源亿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发票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江翠支行,出票人为中山市新赣新物流有限公司,持票人为东莞市源亿电子有限公司,支票号码为43805959,金额为8005元的支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源亿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东莞市源亿电子有限公司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佘夏明审判员 谢颖翔审判员 姚佳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叶翠第1页共1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