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高扬与汤原县林业局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扬,汤原县林业局,高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汤行初字第1号原告高扬,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被告汤原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于宏,系局长。第三人高文海,男,195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原告高扬不服被告汤原县林业局于2010年9月1日为第三人高文海颁发的林权证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于2045年1月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发证机关是汤原县人民政府而不是汤原县林业局,认为被告应是汤原县人民政府,故原告撤回起诉。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孟 伟人民陪审员 田立军人民陪审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