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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法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李居武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居武,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法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李居武,男。被执行人李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居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桦民商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9500元、案件受理费806元及实际支出费3000元。2014年12月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静用自己名下的二层小楼112平方米抵付全部欠款,申请人同意接收该房屋,用于抵偿全部债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桦民商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庆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志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