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姜凤强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凤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60号罪犯姜凤强,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高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月九日作出(2006)克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凤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2000元)。刑期自2006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十二月、二0一二年二月二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姜凤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2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姜凤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凤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平均为90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从事缝球工和缝纫工劳动中,创产值13945.83元。自2011年9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383.10分,记功六次。二〇一三年度获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姜凤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凤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06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