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广州市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美涛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范冰冰广告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北京美涛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范冰冰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6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李德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绰敏,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庆新,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涛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张传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慕亚平,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莲,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冰冰,女,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菜市。委托代理人:慕亚平,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莲,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高姿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姿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美涛中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涛公司)、范冰冰广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关于违约事实的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3)穗花法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妍代理审判员 谢江武代理审判员 唐佩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剑文简胜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