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行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原告周童诉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童,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武行初字第00035号原告周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伍成勇,常德市武陵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常德市柳叶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张运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欧鹏,系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大道96号华达大厦七楼。法定代表人张维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政,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童与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周童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童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童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志宏审 判 员 罗 健人民陪审员 彭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