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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范有才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有才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11号罪犯范有才,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敖汉旗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五月十八日作出(2010)巴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有才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范有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12月1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范有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有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为63分。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元23093.37,获奖金1479.08元。自2011年12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360.4分,记功6次。二0一二年八月因使用他人手机给予记过处分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范有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有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21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