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单行审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单县国土资源局与被申请人黄彦德土地行政处罚行政非诉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单县国土资源局,黄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单行审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单县舜师路中段***号。法定代表人许金友,局长。委托代理人杨绪彬,单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申请执行人黄彦德,1968年2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单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单国土罚决字(2014)第25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单国土罚决字(2014)第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黄彦德未经批准在单县园艺办事处单庄村非法占用土地253.5平方米,用于住宅建设。申请执行人单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6日对其下发了《通知书》,2014年8月29日进行了立案调查,2014年8月29日下发了《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土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处罚人黄彦德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单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4日作出“单国土资执罚(2014)第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为: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并送达被处罚人黄彦德。2014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处罚人送达单国土催告字(2014)第254号单县国土资源局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在法定期限内,黄彦德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觉履行处罚决定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黄彦德未经批准在单县园艺办事处单庄村非法占用土地253.5平方米,用于住宅建设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单国土罚决字(2014)第2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及依据方面均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单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单国土罚决字(2014)第25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建国审判员  刘 霞审判员  尤存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国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