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管广生与陈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广生,陈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46号原告:管广生,男,198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陈岗,男,1972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广生诉与被告陈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管广生于2015年1月9日以与被告陈岗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广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广生承担,退回原告管广生诉讼费25元。审判员 郭起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思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