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湖立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惠贞与雷武元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惠贞,雷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湖立保字第6号申请人:张惠贞。被申请人:雷武元。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惠贞与被申请人雷武元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或者保全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1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张惠贞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2×××03的存款30000元;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雷武元所有的银行存款或者保全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价值1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