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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石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刁某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石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刁某某,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柳某,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某撤回对被告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刁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佳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