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石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刁某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石民初字第170号原告:刁某某,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柳某,女,198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某撤回对被告柳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刁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佳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