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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1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德宝与杜茂忠、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宝,杜茂忠,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606-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宝。被执行人杜茂忠。被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香江光彩大市场二期纬三路53号。法定代表人:王雪环,经理。李德宝申请执行杜茂忠、大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沂南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在聊城市车管所登记有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鲁P×××××)。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大地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汽车一辆。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安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