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民一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梁秀丽与潘秀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丽,潘秀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桦民一初��第1285号原告:梁秀丽,女。委托代理人:李艳春,桦甸市司法局桦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秀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秀丽与被告潘秀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0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