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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源行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与沂源县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房产管理局,李成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源行初字第61号原告: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沂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鹿成滨,董事长。被告:沂源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沂源县城振兴路。法定代表人:冯恩海,局长。第三人:李成法。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李成法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寻求其他方式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山东鲁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烨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刘延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