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郭某某、郑某某、邓某乙、邓某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甲,郭某某,郑某某,邓某乙,邓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4)西执字第00355号申请执行人邓某甲。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男,生于1965年6月21日,汉族,农民,户藉地西乡县沙河镇青龙嘴村四组,住西乡县城关镇阳光花园*号楼*单元*楼北。身份证编号:6123241965********。被执行人邓某乙。被执行人邓某丙。申请执行人邓某甲与被执行人郭某某、郑某某、邓某乙、邓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邓某甲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某某、郑某某、邓某乙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邓某甲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1750元(利息截止2014年5月20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邓某丙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经查询四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各自仅有一套住房,被执行人邓某丙所有房屋及车辆已在银行设定抵押,其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郑某某主动交纳执行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书,同意对尚未受偿的101750元保留其债权,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负担受理费2535元、申请执行费1580元,合计4115元,被执行人未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新建审判员 吴远成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屈正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