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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李某。被告宋某。关于原告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