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潭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金荣与福建省武夷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荣,福建省武夷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55号原告李金荣,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泰宁县。委托代理人蓝美珠,建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福建省武夷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建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忠民,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荣与被告福建省武夷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举证为由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88元,减半收取994元,由原告李金荣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玉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