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一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杨天华与李轩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天华,李轩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初字第2039号原告(反诉被告)杨天华,男,汉族,绥阳县人。被告(反诉原告)李轩良,男,汉族,遵义市人。原告(反诉被告)杨天华与被告(反诉原告)李轩良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同时被告要求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要求撤回反诉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天华撤回起诉。准许被告李轩良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天华承担125元,被告李轩良25元。审判员 卢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