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陈文革、王玉霞与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革,王玉霞,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00478号原告陈文革,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工人,户籍地锦州市古塔区,现住锦州市古塔区。原告王玉霞,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护师,户籍地锦州市古塔区,现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龙栖湾新区行政生活区。法定代表人谢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华荣、陈喆,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文革、王玉霞诉被告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文革、王玉霞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锦州东升骏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文革、王玉霞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文革、王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76元,减半收取3738元,邮寄费80元,合计3818元,由原告陈文革、王玉霞负担。审 判 长 张树森人民陪审员 王 倩人民陪审员 王韦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