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作武申请执行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作武,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334号申请执行人:李作武,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19日,四川省剑阁县人。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董事长。本院(2013)广利州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806.85元(本金79995.85元、截止2015年1月19日违约金17812.00元、诉讼费900.00元、执行费1099.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