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前财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冯晓莉与朱娜、永济万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晓莉,朱娜,永济万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市居泰隆商贸有限公司,永济市万馨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柳汝立,柳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前财保字第1号申请人冯晓莉,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被申请人朱娜,女,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康乐路康乐苑B区。被申请人永济万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永济市舜都大道北段(舜都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柳汝立,董事长。被申请人永济市居泰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永济市舜都大道北段(舜都市场万馨园家具广场一楼)。法定代表人杨梅,董事长。被申请人永济市万馨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永济市舜都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朱娜,董事长。被申请人柳汝立,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康乐路康乐苑B区。被申请人柳钰,女,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康乐路康乐苑B区。担保人山西通利凯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110号3层302室。法定代表人尚荣凯,董事长。申请人冯晓莉因被申请人朱娜、永济万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市居泰隆商贸有限公司、永济市万馨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柳汝立、柳钰欠其借款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95.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山西通利凯物贸有限公司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滨河小区13幢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晓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山西通利凯物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滨河小区13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朱娜、永济万馨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永济市居泰隆商贸有限公司、永济市万馨园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柳汝立、柳钰银行存款合计二百九十五万四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