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卫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李卫,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杨伟,男,汉族,原住太和县。原告李卫诉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卫于2015年1月19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卫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李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