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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卫与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262号原告:李卫,男,汉族,1972年12月1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杨伟,男,汉族,原住太和县。原告李卫诉被告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卫于2015年1月19日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卫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原告李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尹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