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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苏小龙诉杨雅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杨雅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苏某某,男。被告杨雅君,女。本院在审理苏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苏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法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