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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高汉林、范红与范红、范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汉林,范红,范红梅,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45号原告高汉林。被告范红。被告范红梅。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锦城好望角(渔婆南路5号地块A幢105)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汉林与被告范红、范红梅、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汉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高汉林负担。审判员  朱洪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珂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