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民初字第0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智洪诉被告彭秋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智洪,彭秋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3133号原告罗智洪,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志军,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秋生,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智洪诉被告彭秋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智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且暂时无力偿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智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罗智洪负担。审 判 长 李  潇  潇人民陪审员 何  小  媛人民陪审员 ���徐清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