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03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罗智洪诉被告彭秋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智洪,彭秋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3133号原告罗智洪,男,1972年10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志军,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秋生,男,1951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智洪诉被告彭秋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智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且暂时无力偿还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智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罗智洪负担。审 判 长 李 潇 潇人民陪审员 何 小 媛人民陪审员 ���徐清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熊 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