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车慧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车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09号罪犯车慧,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二00四年八月十八日减刑释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五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六月一日作出(2006)松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车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二○○七年七月十四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押解回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羁押。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赤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车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58000元(已缴3000元)。刑期自2006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止。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七月、二〇一二年三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车慧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1月20日起至2023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车慧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车慧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为92分。该犯在从事编织地毯、服装加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创产值16622.22元,获奖金1089.88元。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292.40分,记功4次。本院认为,罪犯车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车慧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