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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民一初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建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建民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一初字第01210号原告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文斌职务:经理。被告王建民。原告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氏县宏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兴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静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