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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XXX与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商初字第133号原告XXX,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马韵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相杰、时英,均系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山东京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4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X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XXX负担。审 判 长  孙 潇审 判 员  刘 霞代理审判员  栾钧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冬艳 更多数据: